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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技術規定

    • 發表時間: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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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小型商業用房:指獨立建造或設置在住宅底部的,每個商業單元的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m2,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m2的商業用房(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外)。


        1.2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小型商業用房。


        1.3商業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300m2,但不超過3000m2的小型商業用房。


        注:本規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積是指每個商業單元的建筑面積。


        2、一般規定


        2.1商業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至樓板底部,且商業單元之間不應相互連通。


        2.2小型商業用房如設置在住宅樓底部,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與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業用房的底層出入口或樓梯與住宅的出入口或樓梯必須分開設置。


        2.3小型商業用房底層直通室外的出口處不宜設置卷簾門;當必須設置卷簾門時,應在卷簾旁或卷簾上設置一扇向外開啟的平開門,或采用鏤空卷簾。層高不宜大于4m;當層高大于4m時,其室內的疏散距離應按本規定的指標減少3m。


        2.4商業服務網點應采取可開啟門、窗的自然通風方式。商業營業廳應采取可開啟外窗或機械排煙方式,且均應滿足《民用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的技術要求。


        2.5小型商業用房的內裝修設計應按《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2.6小型商業用房改建為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3、商業服務網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3.1商業服務網點不宜設置在地下室;如必須設置在地下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且應設排煙設施。


        3.2設置在首層的商業服務網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建筑面積超過200m2,應設兩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兩個安全出口的間距不應小于5m。


        3.2.3商業服務網點室內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最遠距離不應大于22m,當設置噴淋保護時,疏散距離可增加3m。


        3.3設置在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商業服務網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設一個樓梯,其室內最遠點(室內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樓梯為敞開樓梯時,其疏散距離不應超過15m;


        2)當樓梯為敞開樓梯間時,其疏散距離不應超過22m,當設置噴淋保護時,疏散距離可增加3m;


        3)疏散距離超過上述規定的商業區域應設置隔墻和門與樓梯分隔開,且房間內最遠點至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底層樓梯口距離直接對外安全出口不應超過15m。


        3.3.2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底層應設置兩個直接對外的出口。


        3.3.3當商業服務網點有兩個出口時,室內最遠點到單元門或底層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離均不應超過22m。當設置噴淋保護時,疏散距離可增加3m。


        3.4商業服務網點的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3.4.1獨立建造的建筑總體積超過5000m3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簡易自動噴水滅


        火系統或室內消防軟管卷盤,但當小型商業用房為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時,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設置墻式消火栓系統。


        3.4.2獨立建造的建筑總體積超過5000m3的小型商業用房,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設室內水滅火系統:


        (1)建筑貼鄰建造,每幢建筑的總體積不超過5000m3,


        (2)建筑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墻兩側的門或窗間距不小于2m;


        (3)商業用房的進深不超過15m。


        3.4.3設置在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室內消防軟管卷盤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商業服務網點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150m2,可不設室內水滅火系統,但滅火器的配置應按《工業和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數量的1.5倍配置。


        4、商業營業廳應符合以下要求


        4.1商業營業廳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每個商業營業廳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當商業營業廳為二、三層,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第二、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


        4.1.2商業營業廳的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設一個樓梯時,其疏散距離應符合3.3.1條的要求。


        (2)設置在地下室的商業營業廳的樓梯應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內地面,樓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大于5m。


        (3)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從房門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不應超過4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從房門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不應超過22m;無房間分隔的營業廳,其任何一點至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按以上規定減去25%。


        4.1.3封閉樓梯間應靠外墻設置,且應采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通風方式,不宜設機械加壓送風。


        4.2商業營業廳的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設室內消火栓系統:


        (1)獨立建造的總體積超過5000m3的商業營業廳,但當商業營業廳為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的,且商業單元的建筑面積均不超過1000m2時,可在室外設置墻式消火栓;


        (2)設置在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業營業廳。


        4.2.2符合3.4.2條條件的商業營業廳,可不設室內水滅火系統。


        4.2.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設有風管的空氣調節系統的商場、超市;


        (2)地下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場、超市;


        (3)總使用面積超過1000m2的營業性餐廳(不包括廚房面積);


        (4)設置在高層住宅底部的商業營業廳。


        4.2.4設置在一類高層住宅底部的商業營業廳應設火災自動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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